采办包名称:
海油发展-化工品类部-清洁能源2025-2028年度海底管道节点填充用开孔聚氨酯组合料专有品类协议采购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
序号 |
采办包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备注 |
|
1 |
清洁能源2025-2028年度海底管道节点填充用开孔聚氨酯组合料专有品类协议采购 |
见附件1 |
2025年12月 |
见附件2 |
|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14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该采办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如对上述公开内容真实、有效性存疑,请拨打社会监督电话:022-25802262,其他事项不受理。
附件1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本采购技术要求完全引用采购技术标准管道保温用浇注型硬质聚氨酯泡沫组合料CGBZ-II HF0122-2024,引用内容见加粗标黄部分。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本采购技术要求规定了用于海底管道节点填充用开孔聚氨酯组合料的最低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还包括了检验标准、包装、运输和质量要求。
二、需求一览表
|
序号 |
物料编码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及单位 |
备注 |
|
1 |
80602441 |
异氰酸酯 |
29~32%\<0.3%\<0.5%\<0.25Pa·s(25℃)\GB/T 12008.1 |
260吨 |
送货塘沽 |
|
2 |
80602245 |
组合聚醚 |
AD-120HG\470~510mg KOH/g\﹤0.1mg KOH/g\﹤1.0%\GB/T 12008.1-2009 |
210吨 |
送货塘沽 适用于开孔聚氨酯密度为127-160kg/m3、 ≥160kg/m3 |
|
1 |
80602441 |
异氰酸酯 |
29~32%\<0.3%\<0.5%\<0.25Pa·s(25℃)\GB/T 12008.1 |
260吨 |
送货珠海 |
|
2 |
80602245 |
组合聚醚 |
AD-120HG\470~510mg KOH/g\﹤0.1mg KOH/g\﹤1.0%\GB/T 12008.1-2009 |
190吨 |
送货珠海 适用于开孔聚氨酯密度为127-160kg/m3、 ≥160kg/m3 |
三、执行标准/规范
ASTM D6226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Open Cell Content of Rigid Cellular Plastics
ASTM D1622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Apparent Density of Rigid Cellular Plastics
ASTM D162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mpressive Properties of Rigid Cellular Plastics
ASTM D2842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Water Absorption of Rigid Cellular Plastics
四、设计/使用条件
以下为部分引用采购标准CGBZ-II HF0124-2024 第4章节内容:
用于管道配重涂层的节点填充。
五、技术要求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供货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聚醚多元醇(含助剂);
异氰酸酯;
卖方认为需要配套提供的其他附属材料,卖方有义务加以说明,供买方选择。
卖方投标时按照原材料使用说明文件中规定的黑白料配比比例自行计算黑白料数量,后续供货按照文件规定的黑白料比例和投标时黑白料数量进行供货。
1. 产品技术参数
(1) 聚氨酯泡沫原材料技术指标
聚氨酯泡沫的原材料由异氰酸酯和聚醚多元醇(含助剂)组成。且聚氨酯发泡剂不应采用CFC、HCFC和环戊烷体系等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或易燃易爆的化学品,买方若对产品性能有质疑时可要求卖方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发泡剂检测。卖方应提供原材料自检报告、TDS以及MSDS。
桶装聚氨酯泡沫原材料应按表1测试发泡时间(含乳白时间、凝胶时间、不粘时间)和自油发泡密度两项指标必须满足工艺要求。
表1 聚醚多元醇(含助剂)与异氰酸酯发泡工艺要求
|
产品名称 |
技术要求 |
备注 |
|
|
组合聚醚与异氰酸酯发泡 |
乳白时间 |
15~25s |
—— |
|
凝胶时间 |
40~50s |
—— |
|
|
固化时间 |
50~65s |
—— |
|
|
总发泡时间 |
2~3min |
|
|
|
*自由发泡密度 |
≥127kg/m3 |
本次聚氨酯泡沫密度为127~160kg/m3 |
|
|
*自由发泡密度 |
≥160kg/m3 |
本次聚氨酯泡沫密度为≥160kg/m3 |
|
注:以上指标仅供投标参考。
异氰酸酯的性能指标如下所示:
NCO基含量在29%-32%;
酸值<0.3%;
水解氯<0.5%;
年度<0.25Pa.s(25℃)
组合聚醚使用的聚醚原材料性能指标如下所示:
羟值满足470-510mg KOH/g;
酸值<0.1mg KOH/g;
含水率<1.0%
(2)聚氨酯保温层性能指标
如中标产品在买方以往项目中未有应用业绩,卖方应免费提供不少于0.5吨原料,用于材料与设备的工艺匹配性试验,直至合格(满足连续生产要求,且产品指标合格)为止。
当聚氨酯泡沫原材料生产厂家或牌(型)号改变时,应重新进行适用性试验。适用性试验合格后,按照确定的工艺参数进行保温生产。聚氨酯保温层性能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以下为部分引用采购标准CGBZ-II HF0124-2024 第5.2.2章节内容:
表2 密度为127-160 kg/m3的开孔聚氨酯泡沫层性能指标
|
检验项目 |
单位 |
技术指标 |
检验方法 |
|
*开孔率 |
% |
≥80 |
ASTM D6226 |
|
*表观芯干密度 |
kg/m3 |
127-160 |
ASTM D1622 |
|
饱和密度 |
kg/m3 |
≥1025 |
ASTM D2842 |
|
*抗压强度(10%的变形量) |
MPa |
≥1.5 |
ASTM D1621 |
表3 密度为≥160 kg/m3的开孔聚氨酯泡沫层性能指标
|
检验项目 |
单位 |
技术指标 |
检验方法 |
|
*开孔率 |
% |
≥80 |
ASTM D6226 |
|
*表观芯干密度 |
kg/m3 |
≥160 |
ASTM D1622 |
|
饱和密度 |
kg/m3 |
≥1025 |
ASTM D2842 |
|
*抗压强度(10%的变形量) |
MPa |
≥1.76 |
ASTM D1621 |
备注:1. 带*号指标为关键性指标。
2. 所有检测项目需要去掉表层结皮;对于老化试验需要将泡沫层制成检测试验样件之后再进行老化。
六、检测和试验
以下为部分引用采购标准CGBZ-II HF0124-2024 第6章节内容:
按照第5章节所列检测项目对物资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指标要求。
七、标识、包装、运输和存储
以下为部分引用采购标准CGBZ-II HF0124-2024 第7章节内容:
7.1 标识
至少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材料质量、产品型号、批号、产地、贮存温度、生产日期、有效期。
7.2 包装
采用密封包装,避免产品受潮、污染及老化。
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加以苫盖保护。货物堆放底层放置木质托盘,便于材料的装卸。
7.4 存储
产品存储应符合卖方推荐的储存要求,避免受外界环境的老化、污染及破坏等影响。
八、 技术文件
以下为部分引用采购标准CGBZ-II HF0124-2024 第8.2章节内容:
交付技术文件
首批原料到厂后,卖方应提供下列文件:
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
储存要求及储存期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提供每批次材料的全部检验项目,经由第三方检验的检测报告。
材料技术和安全说明书
买方需要的其它必要文件
后续同种材料到厂时,无需再提供第三方报告,自检报告仅提供短期试验结果即可,合格证等其他要求不变。
自检报告必须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可追溯性标识码)、生产厂名、产地等信息,且与实际供货信息一致。第三方报告中批号(或可追溯标识码)可以与实际供货不一致,但其他信息必须一致。
九、工作进度、监造和现场验收
卖方产品入厂时,买方进行复检,如任意技术指标存在偏离且未获得买方书面认可,则产品视为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退换货,运费由卖方负责。
十、技术服务与售后服务
以下为部分引用采购标准CGBZ-II HF0124-2024 第11章节内容:
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负责派服务工程师在工艺评定阶段到现场进行工艺技术指导。
供货按照原材料使用说明文件规定的黑白料比例和投标时黑白料数量进行供货。
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分批供货,控制最后一批送货数量(按照我方最终需求数量接通知后送货),严禁不沟通确认直接送货,最终以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且原材料剩余超过2%时无偿退货。
由卖方负责免费回收原料使用后的空桶。
十一、质量保证
以下为部分引用采购标准CGBZ-II HF0124-2024 第9章节内容: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本采购技术标准、第2章节所列规范性引用文件如对同一性能指标要求不同,原则上应以更严格的要求为准,除非取得买方书面认可;
如产品到货验收不合格,应拒收。
质保期:6个月。
十二、其他要求
无。
附件2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资质要求
|
1.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