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海油工程-隔膜泵品类协议招标)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
采办包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海油工程-隔膜泵品类协议 |
★第三方取证 投标人应承诺,在交货时能够获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COOOSO)认可的船级社(CCS)对设备整体进行检验并获得B类检验证书(“海上设施产品检验证书”),不接受发证检验机构(CCS)的任何分支机构作为第三方发证机构。 ★设计参数 泵型、参数(包括泵的流量和扬程等)、NPSHR值等需满足数据表要求 ★电机防爆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及仪表部件满足防爆等级ExdII BT4,投标人承诺在交货时提供防爆证书和中国强制性CCC认证;电制(电压、频率和相数)、温度符合请购书中危险区划分及4.2和4.5章节要求 ★电机要求 投标人承诺所选用电机满足海洋环境使用需求,并在交货阶段提供符合GB/T7060标准或ISO12944中C5/CX级防腐级别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在交货阶段提供船级社(CCS/ABS/BV/DNV之一)出具的证明电机可应用在海洋环境的证明材料。 ★电机能效 投标人承诺所选用电机满足GB18613最新版标准规定的二级能效或IEC60034-30最新版标准规定的IE4级能效,并在交货阶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防护等级 所有室外电气设备、仪表设备等应满足IP56防护等级要求,投标人承诺在交货时提供相关证书及检验报告。 ★厂家资料标准化 供应商承诺中标后三个月内,按照《附录D:隔膜泵送审文件标准化清单》配合招标方完成隔膜泵各规格型号的厂家资料标准化等相关工作。 ★供应商要求 供应商承诺按照买方要求,登录买方指定的管理平台进行厂商资料送审及意见回复,完成验货报告整改问题的回复及关闭,完成模型/结构化数据/文档的完工资料提交。买方管理平台是接收、审查、反馈供应商各类资料、文档、信息的唯一途径,任何其他方式的送审均视为无效。 |
2025年5月 |
(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授权书,分公司与上级法人单位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的,投标均无效。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制造商要求: 投标人应为本次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贸易商投标。本次接受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全资的销售公司或控股的销售公司,以及接受所投货物制造商的母公司参与投标,此类公司视同为制造商,投标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同一制造商仅允许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否决。 (3)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API Q1证书(证书认证范围至少包含生产或制造),并可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www.cnca.gov.cn/)核实。如果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体系标准,以最新体系标准为准。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注:如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国外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则网站查询不适用。 (4) 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人随时有权做出拒绝投标、取消投标资格、取消授标、不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后终止合同等决定,相关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且由此做出的任何损失由对应投标人承担。 业绩要求: 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或订单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具有至少2台隔膜泵(1台电动隔膜泵,1台气动隔膜泵)的供货业绩,且须同时满足如下技术要求(流量≥10m3/h和扬程≥400m)。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和2)到货验收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签署或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及到货验收材料(至少包含:货物验收单或结算清单或对应的结算发票(如有清单须提供,须体现发票号;发票需包含合同号或订单号或货物名称或买方卖方信息,且与合同或订单一致)或买方接收证明或调试验收证明。货物验收单或结算清单至少应有合同甲方签字或盖章。 若业绩为订单,需提供对应的协议扫描件、订单扫描件及订单相应的到货验收材料。 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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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14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