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扩大寻源,提高竞争性,现公开征集具备机械复合海管(基管材质为API 5L X65 PSL2等级及以上、衬管材质为UNS N06625)生产能力的供应商。预估未来三年中国海油内衬材质为UNS N06625的机械复合海管预估需求数量约1600吨。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1)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申请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2)申请人应为本次征集产品的制造商。本次征集不接受代理商。制造商无直销模式,且申请人为制造商同一集团负责销售投标本次征集产品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人应提供制造商或其上级单位证明上述事项的证明文件),则视申请人为制造商。制造商不能再将此货物同时授权给其他申请人参与本次征集,否则相关的所有申请将被拒绝。(3)不接受联合体。
2、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申请人应具有至少 1 个合同的机械复合海管的产品供货业绩,且均满足基管材质为API 5L X65 PSL2等级及以上、衬管材质为UNS S31603的技术要求。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和 2)到货验收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签字或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机械复合海管、基管材质为API 5L X65 PSL2等级及以上、衬管材质为UNS S31603的技术要求及到货验收材料。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三、公开征集程序
1、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2日。在此期间,有意向参与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海油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反馈资料,资料应至少包括:(1)资质证明文件;(2)业绩证明文件。上述资料均应具备申请人有效的签章。
2、中国海油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试制程序和要求开展试制及试验工作,试制合格并按要求提供第三方试验合格报告将被认定为本次征集合格供应商,且试验合格报告将视为一个有效的供货业绩。如申请人已具备基管材质为API 5L X65 PSL2等级及以上、衬管材质为UNS N06625的机械复合海管供货业绩,且按上述要求提供资质、业绩证明文件,无需参加试制,将直接认定为本次征集合格供应商。
3、试制程序:
1) 资质业绩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可参与试制及试验工作,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生产、运输、保险、检测试验、第三方机构聘请等)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 参与试验申请人须在2025年7月9日前将签字盖章版试制技术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具体设计参数、生产制造工艺流程,生产计划等)和试制费用自行承担承诺函以邮件形式发送至liuyang168@cnooc.com.cn,逾期未提供视作放弃本次试制。
4、试制及试验要求:
1) 试制规格及数量:
综合考虑中海油历史应用规格、未来项目需求规格、试制开展难度等因素,为充分验证申请人生产制造能力,同时兼顾试制成本,本次试制的规格及数量如下:
规格 |
φ355.6×19.1mm;φ406.4×27mm;φ457×27mm |
基管材质及类型 |
API 5L PSL2 X65,SMLS |
衬管材质及壁厚 |
UNS N06625,3mm |
长度 |
L=12192mm±100mm |
最高设计温度 |
115℃ |
最低设计温度 |
-29℃ |
设计压力 |
17MPa |
试制数量 |
满足检测试验所必要的数量即可 |
2) 试制要求:
申请人应按照如下要求开展生产:
附件一《QBZH 11513.04-2021 中国境内海油田通用技术规格书 机械复合管材料》;
附件二《QBZH 11513.01-2021 中国境内海油田通用技术规格书 无缝管材料》;
附件三《QBZH 11513.06-2021 中国境内海油田通用技术规格书 耐蚀合金衬管材料》;
附件四《机械625复合海管试制技术标准》。
3) 试验要求:
申请人应按照附件四:《机械625复合海管试制技术标准》中要求开展试验。
4)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申请人须聘请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海油(天津)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济大学或具备CNAS及CMA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并出具由船级社(CCS/ABS/DNV/BV)见证并签署的试验合格报告。
5、参与试制及试验工作的申请人应在2025年12月18日前按要求提交试验合格报告,逾期未提交或试验不合格将视为不通过试制。中国海油将通过邮件形式通知试制结果。
6、中国海油保留通过现场考察等方式核查申请人文件及试验报告等实质内容真实性的权利。如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洋
联系方式:010-84526376 / liuyang168@cnooc.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