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港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拟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择优选择服务单位。现诚邀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按比选公告及比选文件的要求参加本次比选,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采购人信息
项目名称:宜宾港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选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项目。
采 购 人:宜宾港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莱茵河畔商业独栋1号楼
招采联系人:唐先生,18283079153
二、招标方式
公开比选
三、项目概况
本项目共计1个包,设置1名中选人,中选人应为采购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四、服务地点
宜宾。
五、服务内容
本项目服务内容为:
(一)提供法律和政策信息
1.提供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信息,包括有关《公司法》《民法典》以及国资委出具的相关文件等法律法规信息;
2.提供证监会、中基协出具的政策或监管文件;
3.提供与公司需求相关的政策类信息,为公司工作提供政策资料支持。
(二)合法性审查
1.协助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制度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根据公司要求,草拟、审查、修改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2.审核与基金组建、投资、清算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审核意见书;
3.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律师审核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
4.根据公司要求,就重大法律事务提供研判分析。
(三)法律咨询和支撑
1.提供与基金组建、投资、清算等方面的咨询
2.解答日常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3.辅助公司工作人员开展中基协要求的自查工作;
4.应邀出席需律师参与的公司其他重要会议,对有关讨论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四)法治文化建设
为公司提供法律培训服务,主要包括:
1.根据公司需要,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规范的培训或专项法律培训;
2.结合公司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公司员工开展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相关的专项培训。
六、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执行以实施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七、项目控制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人民币9万元/年。
付款方式:中选人收到中选通知书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以转账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中选人提前开具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正规增值税发票。(具体以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八、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具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拟委派服务的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2人,且项目团队成员应持有律师证;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比选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被有关部门明文规定市场禁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律师事务所为总分所或集团所管理的,需以经办所名义单独响应。
九、日程安排
(一)比选文件获取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于2025年7月22日16时至2025年7月28日10时,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获取比选文件。逾期不受理。
2.采购人不提供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3.电子标书费售价:无。
(二)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于2025年7月28日10时前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交投标文件,逾期不受理。
(三)比选评审
比选评审定于2025年7月28日10:00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线上举行,评选出中标候选人。
十、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详见附件2:项目评审办法。
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应按照《中选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未按规定签订合同,采购人可取消其中选资格。
十二、保密责任
参选人应遵守诚信原则,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资料、信息提供给无关第三方或公开扩散,否则采购人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注意事项
(一)凡有意参加者,请按照要求登录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ybqyygcgfwpt.com),注册账号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资料。
(二)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登录地址https://ybqyygcgfwpt.com。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采购平台,进入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宜宾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帮助中心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电子化交易系统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电子化交易系统供应商库。
(四)供应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CA)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CA)及签章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六)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七)异常情况处理。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下载磋商文件、编制或上传电子申报材料的电脑相同(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IP地址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根据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对出现异常情况的申报材料作“废标”处理并记入评审报告,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