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2025年阿合奇县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示范点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
招标公告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发布时间 2025-09-04
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仅付费会员可见
AHQXZB-2025-011号
招标正文:
一、项目编号:AHQXZB-2025-011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阿合奇县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示范点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尊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嘉禾路588号盈趣科技大厦5楼 被投诉人:中共阿合奇县委员会宣传部 地址:新疆阿合奇县南大街西14院(二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尊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对2025年阿合奇县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示范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AHQXZB-2025-011号)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投诉,你公司的投诉书于2025年9月1日下午我单位已收悉。阿合奇县财政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开展认真严谨的审查。现将投诉审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投诉人参与采购活动情况 你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获取该项目招标电子文件,该项目定于2025年6月23日上午10:30开始投标活动,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磋商文件》中要求合同履约期限是签订合同后90日内完成施工,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价的60%(无具体时间要求)。采购人中共阿合奇县委员会宣传部于2025年6月24日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6月30日你公司派遣人员前来阿合奇县与采购人见面商谈签订合同事宜,被派遣人员未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你公司任何资料,7月8日采购人再通知你公司在期限内派遣人员来阿合奇县签订合同,7月22日你公司通过微信发来合同,但最终你公司未同意采购文件的工期故合同未签订成功。7月23日采购人再次明确向你公司提出工程要在10月31日之前完成验收(依据投诉人提供微信记录),此要求未超出招标文件中要求签订合同后90日内完工的时间,直至7月30日你公司未派遣人员前往阿合奇县与采购人协商合同事宜,双方就付款比例、工期及项目经理在场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已过30天合同签订期限。因中标后30日内双方未签订合同且阿合奇县属于高寒山区,11月份将进入冬季停工期,采购人于2025年8月1日向你公司发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告知函,8月12日发布公告予以废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单位认为你公司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及采购文件约定”工期条款变更、预付款比例变更”,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投诉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定管辖范围,属于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制。依据上述调查结果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内容可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现采购人对于上述实质内容未进行变更。你公司投诉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故驳回本次投诉事项1。 投诉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以‘拖延、拒签合同’为由取消中标资格缺乏事实依据”,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单位认为双方就合同签订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属于你公司拖延、拒签合同事由,采购人取消你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理由不成立,已告知采购人撤销前告知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甲方)违规变更条款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却将责任归咎于投诉人(我司),损害投诉人(我司)合法权益”投诉事项缺乏依据。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故驳回本次投诉事项3。 投诉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关于投诉请求4“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因本次违规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洽谈合同过程中的差旅费、人员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建议你公司依据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向采购人协商处理。
登录后查看更多信息
支付方式
支付金额
[[nowPrice]] 原价:¥[[beforePrice]]
支付后可开具正规发票
数据纠错
X
(最多3张,每张不超过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