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05515.18元未执行到位,且未发现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2025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25)湘1002执恢9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穷尽执行措施后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遂申请本院对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2025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25)湘100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其对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摇号方式选定管理人。将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郴州吉思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5日,登记机关为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旭辉路,法定代表人郑衡军,股东郑衡军(持股80%)、刘建湘(持股20%),经营范围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须为注册地为湖南省辖区范围内的三级及以上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郴州地区以外、湖南省辖区以内的管理人应向本院书面承诺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后将在破产企业所在地设立常驻办公场所、派驻常驻机构及人员;
2、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需为申报机构人员,不得挂靠;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6、申报机构应规范廉洁执业,收费价格服从本院调剂,并自愿签订承诺书;
7、已被本院指定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机构,在该案件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不得参加本案管理人的选任。
三、申报方式
1、有意担任管理人的机构请于2025年9月22日12:00前通过网络报名并向本院司法技术中心203办公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名截止之日前未收到书面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时注明拟参与本案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送达地址。
2、申报资料:
(1)申报机构主体证照材料、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成员名单;
(2)破产管理人报名申请书(见附件1);
(3)承诺书(见附件2);
(4)申报机构在本院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未结案件办理情况。
3、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
四、选定方式
采取“自愿报名+网络随机摇号”的方式。本院将从申报机构中审核通过符合要求的机构作为备选机构,以网络随机摇号方式从中确定一家机构作为该案管理人,并从剩余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中摇号确定一家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如仅一家申报机构符合条件,则本院直接指定该申报机构为该案管理人。无管理人报名的,则本院在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随机指定。
五、摇号时间和地点
本院定于2025年9月23日上午10∶00,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主页通过网络摇号系统随机选择管理人。摇号过程可在网站查询。
其他未尽事宜,可联系本院咨询。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本院。
资料邮寄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永春路28号北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李志柏(收)18073569782。
联系人:李婷 0735-2329989(司法技术室)
联系人:罗文林0735-2280757(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