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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十万大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宣传教育项目--标识标牌设立项目质疑函的答复函
招标公告
广西-防城港市
发布时间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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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ZC2025-C2-990132-DSGS
招标正文:

质 疑 人: 广州富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29号(启星商务中心D区)B536

法定代表人:张俊珠、联系电话:189****9255

委托代理人:邹同忠、联系电话:130****9411

广州富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的关于“广西十万大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宣传教育项目--标识标牌设立”(项目编号:FCZC2025-C2-990132-DSGS)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已收悉。我公司(广西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采购人(防城港市十万大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函中所涉质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与研究,现就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贵公司认为磋商文件中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质疑答复

1. 资质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本项目虽核心为411块标识标牌的制作与安装,但实施地点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分标识需设置在公路和林区道路沿线、观景平台及核心区边缘等特殊区域。施工过程涉及基础开挖、混凝土浇筑、户外高空作业及与保护区现有基础设施的衔接,并非单纯的“简易制作安装工程”。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户外工程安全管理、基础施工技术及复杂环境作业能力,是保障项目质量与保护区生态安全的必要条件。

2. 资质要求未超出合理范围。磋商文件设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为该领域基础资质等级,并非高等级门槛。具备此类资质的企业不仅能完成标识安装,更能应对保护区内可能出现的地形复杂、施工条件受限等突发情况,符合采购人对工程安全、合规性的核心要求,不属于“大马拉小车”的不合理情形。

3. 未排斥合格中小微企业参与。市场上众多中小微企业已依法取得公路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完全具备参与本项目的资格。同时,本项目作为预留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相关资质要求未提高中小微企业的参与门槛,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一致。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特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亦明确“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资格条件合法合规。本项目资质要求基于保护区施工的特殊性设定,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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